2006年5月3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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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姜女哭倒长城 连续剧招来纠纷
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究竟属于谁
本报记者 朱乔夫

  孟姜女千里寻夫,寻到万里长城,听说丈夫万喜良死在长城脚下,哭得天昏地黑,哭声震倒长城,露出一堆堆白骨。原来,造长城死去的成千上万劳工,统统葬在长城里……这是流传千年的我国四大民间传说之一——孟姜女寻夫的经典片段。
  然而近日,这则传说却引起了一场小说与电视剧的著作权之争。官司尚未尘埃落定,有关民间传说的著作权大讨论已在庭外热热闹闹地展开了。

  庭上:用民间传说的情节算不算侵权

  今年55岁的朱圣旺因出版了数本故事书而在浦江县小有名气,他的父亲曾被誉为“浦江东乡的故事大王”,朱圣旺受他熏陶也迷上了民间故事。
  据朱圣旺介绍,神话小说《孟姜女外传》是他根据浦江的民间小调《孟姜女十二个月寻夫》创作完成的,于2003年10月由国际炎黄文化出版社出版。内容是:修炼了五千年的九尾狐和仙鹤,因犯了天庭的清规戒律而被贬入人间,他们就是孟姜女和万喜良。但命运之神却让这天生的一对生在了两户仇人家里。两人历经磨难终于走到一起,万喜良却在成婚之日被官兵抓走了。矢志不渝的爱情力量让孟姜女毅然走上了千里寻夫之路……
  然而,去年10月,朱圣旺却发现一部25集电视连续剧的故事情节与他的小说《孟姜女外传》非常相似。朱圣旺说,用九尾狐与仙鹤来表现孟姜女的故事是他的独创,而且自己创作的《孟姜女外传》还将浦江当地的人文特色融入其中,为此他几乎走遍浦江的山山水水,作品在很多方面具有独创性。他认为这部连续剧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的方法,剽窃了他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一场著作权官司也由此展开,朱圣旺将投拍电视剧《孟姜女》(后更名为《九尾狐与仙鹤》)的浙江天元电影电视艺术中心和杭州瑞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5月22日,此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庭上,被告方提出,朱圣旺的小说属于文字作品,电视剧属于影视作品,两者之间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故事情节,但孟姜女的故事是家喻户晓的民间传说,其著作权不应属于包括原告在内的任何个人;而且,朱圣旺的小说也只是对该民间故事进行收集整理,在故事情节等方面均不具有原创性,不应享有著作权。

  庭外: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归属起争议

  虽然法庭没有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但此案却引起了庭外一场关于来源于民间传说的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争论。
  观点一:
  民间文学作品集体著作权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胡光春是持“民间文学集体作者观”的。
  他认为,民间文学具有“集体性”,一般都是由最初的一人或者数人创作完成,然后以口口相传的形式流传开来。而口头流传同书面流传相比,具有很大的变异性,每一个传承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加入自己的个性创作。作品流传越久,其中所融入的不同时空的个体的贡献就越多。
  “可以说,民间文学在形成书面文本之前,是一个连续的创作过程;即使被记录、固定,那也不过是历史过程的瞬间留影。”他说,虽然民间文学作品流传过程中那些单独的参与者无法确定,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民族身份。“因此,集体就取代了无从考证的个人,成为民间文学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
  观点二:
  有独创内容的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属创作者个人
  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对民间文学重新进行演绎、并具有独创性内容的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者个人。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浙江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思群就是持此观点的。
  邓思群认为,《著作权法》不但承认横向的——即共同创作的特殊地位,也承认纵向的——各自独立的贡献。他说,确认合作作者的核心原则是这些主体在创作过程中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并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但是,对于没有共同合意的纵向先后的演绎,法律同样承认先后各自的独立贡献,对其贡献的部分(演绎后的作品)确认其作者身份。
  “当然,法律同时又要求演绎者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当尊重在先作品的著作权。而著作权法采用这一权利归属模式,不但肯定了在先创作者的历史贡献,又突出、保护了个体的贡献。”因此,基于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这一权利归属的原则,邓思群认为朱圣旺拥有《孟姜女外传》的著作权。